(中醫)醫療費用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110年度

發表日期:2021/8/10

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編碼-中醫部分

  • 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法源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102.1.1)

第十九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非屬於住院診斷關聯群(以下稱診斷關聯群)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不當部分之費用,並載明理由:

一、治療與病情診斷不符。

二、非必要之連續就診。

三、治療材料之使用與病情不符。

四、治療內容與申報項目或其規定不符。

五、非必要之檢查或檢驗。

六、非必要之住院或住院日數不適當。

七、病歷記載不完整,致無法支持其診斷與治療內容。

八、病歷記載內容經二位審查醫藥專家認定字跡難以辨識。

九、用藥種類與病情不符或有重複。

十、用藥份量與病情不符。

十一、未依臨床常規逕用非第一線藥物。

十二、用藥品項產生之交互作用不符臨床常規。

十三、以論病例計酬案件申報,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

十四、以論病例計酬案件申報,其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十五、論病例計酬案件之診療項目,移轉至他次門、住診施行。

十六、論病例計酬案件不符出院條件,而令其出院。

十七、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第二十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於診斷關聯群之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並載明理由:

一、非必要住院。

二、非必要之主手術或處置。

三、主手術或處置之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四、病情不穩定,令其出院。

五、病情與主診斷碼不符,次診斷碼亦無法認定得列為主診斷碼。

前項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適當之診斷關聯群碼核付:

一、主診斷碼不適當,但次診斷碼經認定可列為主診斷碼。

二、次診斷碼、處置碼不適當。

第二十一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於診斷關聯群之案件,其醫療費用高於上限臨界點或低於下限臨界點者,或經審查不適用診斷關聯群之案件,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 代碼僅係輔助,而非要求審查醫事人員限用或遷就本代碼;如審查醫事人員認為代碼不敷使用,或認為不易於使用,仍請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清楚說明不予支付之內容及理由。
  • 編碼分類原則說明

一、以支付標準歸類來區隔:以支付標準分類方式為主(例如下列第一碼之分類2~7),另外加上支付標準中所缺乏之「病歷紀錄」、「診療品質」、「其他違反相關法令」等類。

二、除共通性項目外,歸入各該特定類別:共通性項目指非支付標準類別者,例如「病歷紀錄」含括各類病歷紀錄之規範、基本診療則包含一般手術/處置/檢驗/檢查/藥品/特材之收案條件等;其餘屬於支付標準特定獨立類別之醫療服務者,則因較為特殊,歸入各該類別(例如論病例計酬之適應症,不列為基本診療,而列入論病例計酬分類內)。

三、不予支付理由採「原則」來敘明:各項理由,不針對個別支付項目列出(例如EPO、Albumin),而以「原則」方式說明。

 

代碼編碼方式

一、第一、二碼:大分類(數字碼)

代碼
西醫
中醫
牙醫
00
診療品質
 
 
01
病歷紀錄
病歷紀錄
病歷紀錄
02
基本診療
基本診療
違反支付標準與審查事項
03
藥品、特材
藥品、特材
專業判斷
04
手術、麻醉、處置、血液使用
檢查、檢驗
通則
05
檢查、檢驗
其他不符健保支付或審查規定
 
06
論病例計酬
 
 
07
復健治療、精神治療
 
 
08
其他不符健保支付
或審查規定
 
 
09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
 
 

 

二、第三、四碼:前(第一、二)碼各分類下之序號。

三、第五碼:

  • A」碼代表西醫;「C」碼代表中醫;「D」碼代表牙醫;「G」碼代表診斷關聯群。
  • 為方便登錄作業,「A」碼得以「1」(數字碼)代替鍵入;「C」碼得以「3」(數字碼)代替鍵入;「D」碼得以「4」(數字碼)代替鍵入。
  • 診斷關聯群
  1. 依照不予支付理由,編列「給付註記」代碼。
  1. DRG案件整件核減不予支付理由代碼

給付註記

第一、二碼(代碼)

不予支付理由

1

01

非必要住院及非必要主手術(處置)

2

02

主手術或處置之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3

03

病情不穩定、令其岀院(病危自動岀院之病患除外)

4

04

病情與主診斷碼不符,次診斷碼亦無法認定可為主診斷碼

5

05

違反Tw-DRGs支付標準或其他相關規定

(2) DRG案件改支、部分核減不予支付理由代碼

給付註記

第一、二碼(代碼)

不予支付理由

Y

90

診斷、手術代碼不適當,改支其他DRG。

Y

91

其他非整件核減。

 

2.個別醫令核刪,適用一般案件不予支付理由編碼原則。

3.第五碼:一律為「G」碼,為方便登錄作業,「G」碼得以「7」(數字碼)代替鍵入。

  • 代碼之增列:代碼如認有增列必要,請將不予支付理由彙總後,提請本署醫審及藥材組統一增列。
  • 不予支付理由代碼
    1. 表中所列法源,指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9 條、第20條、第21條。  
    2. 不予支付理由「/」表示「或」。
    3. 理由欄空格部分,另以文字說明。
    • 中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

代碼

代碼名稱(中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

法源

01-

類別:病歷紀錄

 

0101C

資料不全:未附病歷(含影像等)/報告, 或所附病歷資料不齊(實施本項(診療/處置/治療/檢驗/檢查/藥品),未依規定附期限內之相關病歷資料(檢查/檢驗報告))

1904

0103C

所附病歷(含影像等)/報告錯誤,或所附資料錯誤/不符(非本個案或基本資料、性別、日期/期限等錯誤)

1901、1904

0104C

病歷醫囑記錄上無醫師簽名或蓋章,該部分費用應予核扣

1907

0105C

檢查報告或治療記錄無執行者(醫師/醫檢師/治療師)簽章

1907

0106C

月 日後醫師診療之病程紀錄無醫師簽名或蓋章,該部分診察費用應予核扣

1907

0107C

病歷未記載/無醫囑;或申報項目/數量與病歷記載不符

1901

0108C

治療紀錄皆以定型化單張勾選「或以堆疊式紀錄」,缺乏個別病患之具體治療內容

1907

0111C

不同病患但所附病歷資料均雷同

1907

0112C

所附病歷資料每次記載內容均雷同

1907

0113C

所附病歷資料凌亂,未依診療次序裝釘,無法辨識

1907

0114C

病歷記載字跡過於潦草,無法辨識

1908

0115C

病歷記載內容與醫令或申報不符

1917

0181C

無充分病歷資料(如主訴、病史、治療經過等)無法支持其診斷與治療內容

1907

0182C

僅附電腦處方箋,無法支持其診斷與治療內容

1907

0191C

病歷紀錄缺乏具體內容或過於簡略(主訴、病況、治療經過等),無法支持其診斷與治療內容

1907

0192C

檢查檢驗結果,無法支持其診斷與治療內容

1907

0193C

未能顯示或判斷施予該項醫令之適當理由或必要性

1907

02-

類別:基本診療

 

0201C

依據病歷記載及病況,不足以支持執行本項治療/不符醫療常規

1917

0202C

屬同療程之(診療/處置/治療/檢驗/檢查/藥品),不應重複申報

1904、1917

0203C

本患者在該院所之看診次數頻繁,依據病況及病歷紀錄判斷並無需如此頻繁就醫,且亦不符醫學常理;屬非必要之連續就診,另應加強對於病患之說明/衛生教育

1902

0204C

治療內容與本保險支付標準不符

1906

0205C

治療與醫令/病歷記載不符

1917

0207C

藥事服務費因藥費不予支付,併同不予支付

19

03-

類別:藥品、特材

 

0301C

已實施相關處置,依病況無再投予類似藥品之必要

1909

0302C

適應症/種類/用量(劑量/天數等)不符藥品/給付一般通則規定

1904

0303C

用藥份量重複(重複者:            )

1910

0304C

申報藥品天數,不符醫學常規/一般醫理或慣用通則

1910

0305C

使用藥 量,不符醫學常規或有礙醫療品質

1910

0306C

處方用藥與醫令/病歷記載/本保險支付標準規定不符

1904

04-

類別:檢查、檢驗

 

0401C

與病情無關之檢查/檢驗(含研究、預防或健康檢查)

1901

0402C

未進行詳細理學檢查、問診、評估,逕予進行該項檢查/檢驗,不符一般醫學常理/程序,且病歷未記載具體特殊理由

1905

0403C

施行該項檢查/檢驗過於頻繁不合常理/無特殊理由,該項檢查不應列為常規檢查/無例行性檢查之必要

1905

0404C

依據之前的檢查/檢驗,已足以進行診斷/已達追蹤病況之目的,不需要再施行本項檢查/檢驗

1905

05-

類別:其他不符健保支付或審查規定

 

0501C

不符審查注意事項一般原則第      條之規定

1917

0502C

不符審查注意事第      條之規定

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