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醫事機構應遵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發表日期:2024/5/8

提醒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應遵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以免受罰'。

依據第39條規定: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一、以保險對象之名義,申報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

二、以提供保險對象治療需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之方式,登錄就醫並申報醫療費用。

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

四、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申報醫療費用。

查看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