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部111年5月5日衛部中字第1111860576號函。
說明:旨揭方案公布於本部中醫藥司/ 中醫藥業務區 / 新冠肺炎中西醫合作照護/ 公費COVID-19治療用臺灣清冠一號申請補助方案,供下載運用。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需要,本部依藥事法第48條之2規定,已核准8家中藥廠於國內專案製造「臺灣清冠一號」,所核定之藥品類別為中醫師處方藥,須由中醫師診斷開立處方後使用,有效期限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該藥品處方組成為黃芩、魚腥草、北板藍根、栝蔞實、荊芥、薄荷、桑葉、厚朴、炙甘草及防風等10種中藥材,可運用於治療新冠肺炎無症狀與輕症者。
本項藥品將由中醫醫療機構或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自行採購存放,並經中醫師診斷(含視訊診療)臨床症狀、評估治療效益與風險,充分告知病人,經其同意後給予符合條件個案口服治療。為利該藥品之使用及據以受理申請補助,爰訂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