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藥品部分負擔(112年7月1日起生效)

發表日期:2023/7/12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112年71日起生效)

藥品費用

應自行負擔費用

西醫基層醫療單位/

地區醫院/中醫

區域醫院/

醫學中心

100元以下

0

10

101-200

20

20

201-300

40

40

301-400

60

60

401-500

80

80

501-600

100

100

601-700

120

120

701-800

140

140

801-900

160

160

901-1,000

180

180

1,001-1,100

200

200

低收入戶

(由社政單位補助)/

中低收入者/

身心障礙者

200

1,101-1,200

220

1,201-1,300

240

1,301-1,400

260

1,401-1,500

280

1,501  元以上

300

  • 保險對象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第一次調劑以當次調劑慢性病藥品費用與一般藥品費用併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自行負擔門診藥品費用:
  • 接受牙醫醫療服務。
  • 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定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 持西醫基層醫療單位及中醫門診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 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及第三次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